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救字,107年度,11號
SCDV,107,竹救,11,2018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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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李思慧 
代 理 人 翁瑋律師
相 對 人 張月淇即月淇美甲美睫時尚館

上列聲請人因與張月淇即月淇美甲美睫時尚館間給付薪資等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審查表為憑,該表載明聲請人全戶可處分收入為新臺幣 (下同)-6,000元,收入上限為20,000元等情為釋明,並經 本院調取原告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原告無 財產)在卷可稽。
三、本件聲請經查並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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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