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8號原 告 陳佳彤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法扶律師)被 告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港基督教醫院法定代理人 宋明唐訴訟代理人 洪良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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