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28號
CHDV,106,勞訴,28,2018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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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8號
原   告 陳佳彤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港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宋明唐
訴訟代理人 洪良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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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