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41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楊良信
債 務 人 恒旺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郁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
計算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止,尚欠短收之利息新
臺幣陸仟伍佰零壹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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