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417號
PTDV,107,司促,13417,2018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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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41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楊良信 
債 務 人 恒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郁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
  計算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止,尚欠短收之利息新
  臺幣陸仟伍佰零壹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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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恒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