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88號
PTDV,106,司執消債更,88,201811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盧雅欣即盧宛芸即盧秋娟



代 理 人 陳靜娟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李國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



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1 個 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3,001 元,總清償金額216,072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 29.77%。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6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 106司執消債更88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可決。三、經查:
?抾酈?人現受僱於第三人陳○巒,由陳○巒安排債務人至屏東 市和樂餐廳擔任婚宴現場上菜服務人員,日薪1,500 元,平 均每月約工作8 至10天,收入約15,000元。此外,有額外兼 職受僱於第三人潘○志,由潘○志安排債務人至業主家中進 行居家清潔工作,每次500 元,平均每月5 至6 次,故平均 每月亦有約2,500 元至3,000 元工資收入,每月收入合計約 18,000元等情,經債務人陳述明確。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 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第三人陳 ○巒及潘○志分別出具之在職證明書等附卷可稽,觀諸卷附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所示,債務人 於104 、105 、106 年間申報所得分別僅為298 元、1,032 元、501 元,應足認定債務人除上開自承之收入外應已無其 他收入來源,爰以其所自承之18,000元為其每月實際可支配 所得。
?侀酈?人名下無不動產,現由其配偶吳○菘承租屏東縣○○市 ○○○路○段000 巷00弄00號房屋供全家居住使用,每月租 金10,000元,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憑,債務人陳報其每 月實際分擔支出租金數額約為5,000 元,該數額未逾一般家 庭在外租屋須支出之數額,尚屬合理。此外,債務人陳報其 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通



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合計10,300元,連同上開租金5,000 元 ,總計15,300元。核其款項均屬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 ,所列數額亦在合理範圍內,雖高於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 之107 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388元,惟其 陳報之數額尚包含租金在內,堪認債務人所列必要支出未逾 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
?坅鷇酈?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 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 第1 項設有明文。經本院向債務人投保之全球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結果,債務人所 有之保單價值合計為31,296元。業據債務人同意將上開保單 價值之數額平均納入更生方案每期清償金額,從而每期清償 金額可提高為3,001 元。參照上開規定,以上開保單價值加 計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共1,327,296 元 【計算式:31296 +(18000 ×72)=0000000 】,扣除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必需生活費用1,101,600 元【計算式:(10 300 +5000)×72=0000000 】,所剩225,696 元【計算式 :0000000 -0000000 =225696】,僅須其中10分之9 即20 3,126 元【計算式:225696×9/10=203126,未滿1 元部分 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而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額為216,072 元,已高出12 ,946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所提更生方案之條 件堪認已盡力清償,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 第2 項各款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 ,仍應逕予認可,爰併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 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 限制,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3,001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2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29.77% │
│5.債務總金額:725,731元。 │
│6.清償總金額:216,072元。 │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
│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債 權 人│債 權 金 額│第1 至72期│6 年清償總額│
│ │ │ │每期金額 │ │
├──┼────────┼──────┼─────┼──────┤
│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20,693│ 86│ 6,19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185,541│ 767│ 55,22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318,825│ 1,318│ 94,896│
│ │有限公司 │ │ │ │
├──┼────────┼──────┼─────┼──────┤
│ 4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200,672│ 830│ 59,760│
│ │公司 │ │ │ │
├──┼────────┼──────┼─────┼──────┤
│ │ │ │ │ │
│總計│ │ 725,731│ 3,001│ 216,072│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