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84號
PTDV,106,司執消債更,84,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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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黎金蘭

保 證 人 陳金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賴塘中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姚宜姈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林雪娥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行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程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最初提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1 期, 分8 年共9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500 元,總清償 金額144,000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3.97%,經 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0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6 司執消 債更84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可決。因本院斟酌本 件債務人並無消債條例第53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得延長清償 年限超過六年之情事,經通知債務人後其重新提出如附件所 示以每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1,500 元,總清 償金額108,000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2.98%之 更生方案。
三、本件債務人陳稱其因已六十二歲,無法再找到適合工作故無 工作收入,每月僅領有敬老津貼3,628 元及由其配偶陳金龍 提供生活費4,500 元供其支用,合計每月約8,128 元之每月 可支配所得等情,經其陳述明確,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及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憑, 又觀諸卷附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所示,債 務人於104 、105 、106 年間申報所得資料均為0 元,本院 斟酌債務人之年齡已逾6 旬確實較不易投入職場就業,且債 務人勞工保險確實自100 年退保後即未再有任何投保紀錄。 據此,應足認定債務人除上開自承之補助及配偶給予之零用 金外已無其他收入來源,爰以其所自承之8,128 元為其每月 實際可支配所得。又上開數額甚少惟本件債務人願節衣縮食 降低日常開銷並提出每月清償1,500 元之更生方案,並徵得 其配偶陳金龍同意擔任保證人,本院審核其更生方案與保證 人陳金龍之資力如下:
?抾酈?人陳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交通費、水 電、瓦斯、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共6,628 元,未逾行政 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7 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 準12,388元,按前揭收入數額扣除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後 ,每月僅餘1,500 元,已全數提出作為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 ,而本件債務人名下除有福特牌自用車小客車一輛(車牌號 碼00-0000 ),該車係78年出廠車齡已逾29年,應足可堪認 上開車輛已無甚清算之實益外,查無其他財產,且亦無任何 保單解約金可供分配,故債務人提出上開更生方案數額遠逾 其清算財團之價值,堪認並無不公允之處。
?辿茈誑颿O證人陳金龍原任職於內政部警政署保二總隊,99年 已退休,現每月可領取退撫金約40,000元,上開費用除固定 償還每月銀行貸款9,000 餘元外,尚須全額負擔其他家庭生 活開銷費用(包含給予債務人每月4,500 元生活零用金) , 故生活狀況亦非屬十分餘裕,惟本院斟酌本件更生方案清償 數額不高且陳金龍名下尚有土地1 筆、房屋1 棟、自用車小 客車一輛,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 ,以陳金龍所得及財產應足確保債務人更生方案之履行,堪 認本件更生方案條件尚屬公允且無不能履行之虞。四、據上所述,債務人雖暫無固定收入,惟其所提每月清償1,50 0 元之更生方案,有保證人陳金龍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堪 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 第64條第2 項各款所列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 可決,仍應逕予認可,爰併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 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 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1,5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2.98% │
│5.債務總金額:3,623,185元。 │
│6.清償總金額:108,000元。 │
│7.保證人:陳金龍 住屏東縣○○鄉○○路00○00號 │
│8.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
│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債 權 人│債 權 金 額│第1 至72期│6 年清償總額│
│ │ │ │每期金額 │ │
├──┼────────┼──────┼─────┼──────┤
│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 73,665│ 30│ 2,160│
│ │有限公司 │ │ │ │
├──┼────────┼──────┼─────┼──────┤
│ 2 │花旗(台灣)商業│ 684,913│ 284│ 20,448│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18,689│ 8│ 576│
│ │有限公司 │ │ │ │
├──┼────────┼──────┼─────┼──────┤
│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248,945│ 103│ 7,41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314,669│ 130│ 9,36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6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 222,000│ 92│ 6,624│
│ │有限公司 │ │ │ │
├──┼────────┼──────┼─────┼──────┤




│ 7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 100,800│ 42│ 3,02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8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172,570│ 71│ 5,112│
│ │公司 │ │ │ │
├──┼────────┼──────┼─────┼──────┤
│ 9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1,420,466│ 588│ 42,336│
│ │公司 │ │ │ │
├──┼────────┼──────┼─────┼──────┤
│10 │?A誠第一資產管理│ 152,189│ 63│ 4,53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1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 155,598│ 64│ 4,608│
│ │公司 │ │ │ │
├──┼────────┼──────┼─────┼──────┤
│12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40,101│ 17│ 1,224│
│ │公司屏東分行 │ │ │ │
├──┼────────┼──────┼─────┼──────┤
│13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 18,500│ 8│ 576│
│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台灣分公司 │ │ │ │
├──┼────────┼──────┼─────┼──────┤
│ │ │ │ │ │
│總計│ │ 3,623,185│ 1,500│ 10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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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