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696號
SLDV,107,司促,14696,2018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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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信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叁佰貳拾肆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4年1月30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
  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
  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
  品。
  二、惟債務人於107年4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
  單),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3
  5,324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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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