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6年度,4號
NTDM,106,重附民,4,20181128,2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楊雅莉
法定代理人 陳秋鳴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被   告 林憲雄

訴訟代理人 唐惠東
被   告 臺灣新立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芬華
被   告 葉柏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14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之答辯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歷次答辯書狀 所載。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為原告 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 項亦有規定。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 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 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項(即現行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 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 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 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就檢察官起訴被告彭勝君涉犯業務過失致重傷罪 部分,固於107年11月28日判決認定被告彭勝書犯業務過失 致重傷罪,處有期徒刑1年,此有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14號 卷宗及刑事判決書1份在卷可參。惟上開刑事判決並未認定 被告為共同侵權行為之加害人或依民法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



償責任之人,揆諸上開說明,是上開被告顯非本案刑事案件 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自不得對之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是以,原告對上開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至於原告對於刑事案件被告彭勝君及富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本院將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妤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立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