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建簡字第24號
原 告 荷泰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庭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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