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07年度,459號
SSEV,107,新小,459,2018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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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新小字第45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被   告 楊壽榮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新小字第45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107年11月12日下午12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記官 陳欣渝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陳欣渝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欣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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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