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軍上訴字,107年度,2號
TPHM,107,軍上訴,2,2018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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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軍上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佳雯
選任辯護人 楊仁欽律師
被   告 簡芸芝
選任辯護人 余政勳律師
被   告 吳翼竹
選任辯護人 王清白律師
      林銘龍律師
被   告 趙志強
選任辯護人 沈宏裕律師
      陳福龍律師
被   告 蘇建瑋
選任辯護人 陳福寧律師
被   告 張治偉
選任辯護人 陳楷天律師
被   告 楊方漢
被   告 陳毅銘
      戴子偉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侯傑中律師
      游文愷律師
被   告 黃文啓
選任辯護人 王嘉翎律師
      侯傑中律師
      游文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
4 年度軍訴字第1 號,中華民國107 年2 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6642號、第6643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張佳雯簡芸芝吳翼竹趙志強蘇建瑋張治偉部 分:
(一)民國102 年6 月間,①被告張佳雯為陸軍542 旅旅部連人 事士,負有襄助連長執行該連人事相關事務之責,②被告 簡芸芝為陸軍542 旅旅部連上士,有承辦人事相關業務之 經驗,③被告吳翼竹為陸軍542 旅旅部連輔導長,職掌部



隊中之組織、文宣、監察、保防及服務等政戰工作,④被 告趙志強為陸軍542 旅之資訊官,綜理旅上相關資訊通信 業務,⑤被告蘇建瑋為陸軍542 旅監察官,對於旅上業務 負有監察督導之責,⑥被告張治偉為陸軍542 旅參謀主任 ,負責協助管理人事、情報、作戰、後勤、主計業務推展 及各項內部管理與營區整體安全事宜。其等均係依陸海空 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及陸海 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 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按「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第6 點第7 項第1 款規 定,未經核准攜帶私人電腦(含週邊設備)、資訊儲存媒 體(磁片、光碟、MP3 播放器、隨身碟、數位錄音設備、 數位相機或照相手機等具儲存功能之資訊產品)經查屬實 者,核予申誡1 次至2 次處分;依同規定第12點規定,士 兵違反同規定第6 點者,懲處方式得施以禁閉處分1 至7 日;而「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於102 年5 月22日 停止適用,並於同日發布「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又 按「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第4 點第1 項第19款則規定 未經核准攜帶民用通信資訊器材、各類公(私)務資訊資 產及資訊儲存媒體出入營區(含各類合署辦公場所,或經 核定於營區外之辦公場所),除涉及國家相關法令須移送 法辦外,並核予申誡懲罰;同規定第5 點第1 項則規定申 誡之基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等因素, 核予1 次至2 次,同規定第5 點第5 項第1 款並註明士兵 之懲罰方式,志願役以申誡、記過為主,義務役以禁閉、 禁足為主,若違反同規定達申誡處分者,施以禁閉(禁足 )1 至7 日;上開規定就攜帶照相手機等資訊產品出入營 區之違規行為懲處規定甚明,且新舊規定就士官之違規行 為均明定僅能為申誡之處分。再按陸海空軍懲罰法第24條 之1 第4 項、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 項規定 ,認有施以悔過、禁閉懲罰之必要時,應召集會議評議, 並由副主官擔任評議會議之主席;而「陸軍士官調(任) 職、獎懲人事作業程序暨評議會設置規定」之「國防部陸 軍司令部『士官獎懲作業』評議委員會標準作業程序」, 如士評會決議悔過、禁閉之懲罰時,應由上一級或單位副 主官幹部及士官督導長召開人事評議委員會(下稱人評會 )評議,再轉呈主官核示;「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 亦規定做成悔過、禁閉之評議,應由連級副主官召開人評 會評議,再轉呈連長核定;故對於士兵做成禁閉處分以及 對士官做成悔過處分,連級單位如有召開士評會,仍應由



副主官召開人評會評議,再轉呈連級主官核示。被告張佳 雯、簡芸芝吳翼竹趙志強蘇建瑋張治偉等人均知 悉士官攜帶照相手機等資訊產品出入營區之違規行為僅能 為申誡之處分,且若施以悔過、禁閉之懲罰,應由副主官 召開人評會評議。
(三)詎被告張佳雯簡芸芝吳翼竹趙志強蘇建瑋、張治 偉竟與沈威志(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軍上重更(一)字第 1 號案件判處無罪確定)、何江忠徐信正劉延俊、范 佐憲、陳以人、石永源等人(業經本院分別以105 年度軍 上重更(一)字第1 號、105 年度軍上訴字第2 號案件分 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1 年2 月、1 年、1 年2 月、 1 年、6 月,均緩刑2 年確定)共同基於對部屬施以法定 種類以外懲罰(洪仲丘部分)、假借職務上權力私行拘禁 (洪仲丘、宋昀燊部分)之犯意聯絡,先後參與為下列行 為:
(1)緣陸軍542 旅旅部連下士洪仲丘、一等兵宋昀燊於102 年 6 月23日晚間7 時許,因收假返回陸軍542 旅駐地新竹湖 口第3 營區,洪仲丘於該營區2 號門前遭待命班人員查獲 攜帶照相功能手機及MP3 播放器各1 具、宋昀燊則被查獲 攜帶智慧型手機1 具,待命班人員查獲即通知當日戰情官 張瑋哲,張瑋哲再通報當日高勤官即陸軍542 旅旅長沈威 志,並通知洪仲丘、宋昀燊所屬陸軍542 旅旅部連領回2 人,陸軍542 旅旅部連副連長劉延俊身為陸軍542 旅旅部 連資安長,得知此情形後,先向協調業管衛哨執勤之機步 營步一連副連長陳志軒確認上開違規事件是否已回報當日 戰情官,陳志軒表示已回報戰情官張瑋哲,並告稱洪仲丘 、宋昀燊受檢時意圖規避且態度不佳,劉延俊再請陸軍54 2 旅旅部連輔導長即被告吳翼竹向戰情官張瑋哲確認是否 已回報高勤官,經張瑋哲表示已回報當日高勤官沈威志。 嗣劉延俊於同日主持該連晚點名時,當眾怒責「如果可以 關30天,絕對不會關15天,如果可以關14天,絕對不會關 7 天」、「會以最重的懲罰來處罰」等語,以示會嚴懲違 規之人,並於同日晚點名結束後,劉延俊以電話回報陸軍 542 旅旅部連連徐信正上開違規情形,徐信正於電話中 指示「依規定辦理」;劉延俊乃命該連人事士即被告張佳 雯查閱相關懲罰規定,被告張佳雯查得當時已廢止之「國 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並交付予劉延俊劉延俊、被 告張佳雯查看規定後,均已明知「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 規定」明文規定洪仲丘、宋昀燊上開攜帶照相手機、MP3 播放器、智慧型手機之違規行為,除士兵得施以禁閉處分



1 至7 日,原則上應處以申誡1 至2 次,惟劉延俊因認為 對義務役士官施以申誡處分並無實益,乃指示被告張佳雯 詢問實際做法,被告張佳雯再以電話徵詢陸軍542 旅資訊 官即被告趙志強,被告趙志強回覆義務役士官應比照士兵 懲罰,被告張佳雯即回報予劉延俊
(2)劉延俊於102 年6 月24日上午用過早餐後,與徐信正自餐 廳走回連上時討論到洪仲丘、宋昀燊2 人資安違規一事, 徐信正劉延俊均明知未經核准攜帶照相手機、MP3 播放 器、智慧型手機入營之違規行為,除士兵得施以禁閉處分 1 至7 日,原則上應處以申誡1 至2 次,而洪仲丘為下士 即義務役士官,依規定僅能處以申誡,並不得施以與禁閉 處分同性質之悔過處分,因考量洪仲丘被查獲時態度不佳 ,且與宋昀燊同時查獲,如僅因洪仲丘退伍在即而單獨免 於受罰,將影響連上弟兄對渠等領導統御能力之觀感,因 認宋昀燊為士兵應受禁閉之懲罰,同時被查獲之洪仲丘亦 應為相同懲處之共識,而共同基於犯意聯絡,利用徐信正 為連長,對悔過、禁閉懲罰具核定權責,而劉延俊為副連 長,如欲通過禁閉、悔過之懲處,亦須經劉延俊召開人評 會評議之權限,決意將洪仲丘、宋昀燊送往陸軍機械化步 兵第269 旅(下稱陸軍269 旅)位於楊梅高山頂營區之禁 閉(悔過)室執行懲處。又劉延俊考量洪仲丘即將於102 年7 月6 日退伍,乃於當日早點名完在安全士官桌旁,指 示陸軍542 旅旅部連派代士官督導長范佐憲儘速召開「士 官獎懲作業評議委員會」(下稱士評會),以能儘速完成 陸軍542 旅旅部連對本件之懲處案,並呈送542 旅以利在 洪仲丘退伍之前執行懲處,范佐憲因而得知徐信正、劉延 俊召開士評會之用意,其明知洪仲丘為義務役士官,資安 違規情形並不得施以禁閉(悔過)之懲處,遂臨時邀集陸 軍542 旅旅部連各士官幹部開會,惟102 年6 月24日多數 士官幹部均仍休假中,不足召開士評會委員人數,而延至 翌(25)日召開,范佐憲並親自於102 年6 月24日晚間7 時許,將上情通知正值休假之陸軍542 旅旅部連三等士官 長陳以人,陳以人得知後亦同意徐信正劉延俊之討論結 果,並由范佐憲、陳以人於士評會中完成決議對洪仲丘、 宋昀燊之禁閉(悔過)處分。
(3)被告趙志強因得悉洪仲丘、宋昀燊2 人於102 年6 月23日 之資安違規事件,而陸軍542 旅資安長為副旅長何江忠趙志強遂先行於102 年6 月25日上午早餐期間在餐廳向何 江忠報告上開資安違規事件,何江忠得知後指示應依規定 辦理,並於同日中午準備外出開會前,在餐廳見到徐信正



,告知徐信正應依規定辦理,不然就要關徐信正、對其懲 處等類似話語;而徐信正為能順利為本件懲處,乃先行於 102 年6 月25日上午在餐廳向蔡忠銘詢問送禁閉的流程、 所需文件,表示有違規弟兄即將退伍,蔡忠銘除告知懲處 流程及所需文件,亦告知既然違規弟兄快退伍,恐怕來不 及送執行等語,范佐憲在旁聽聞後,因已同意對洪仲丘、 宋昀燊施以禁閉(悔過)處分,遂向徐信正表示可請人帶 洪仲丘、宋昀燊去體檢。陳以人於102 年6 月25日上午回 營後,在召開士評會之前,因考量洪仲丘退伍在即,為能 在其退伍前順利執行禁閉(悔過)處分,爰先指示542 旅 旅部連上士即被告簡芸芝先行詢問陸軍269 旅位於楊梅高 山頂營區之禁閉(悔過)室目前有無空床位,經被告簡芸 芝詢問陸軍542 旅憲兵官蔡忠銘後,得知恐無法立即執行 禁閉(悔過)處分。
(4)102 年6 月25日下午5 時許,范佐憲、當週值星班長江亭 儀以及陸軍542 旅旅部連各士官互為通知,始湊足在營之 士官幹部陳以人、上士張佳雯、上士簡芸芝、上士簡心怡 、中士江亭儀及中士江翊榕等7 人,在該連中山室召開士 評會,並由范佐憲擔任主席、被告張佳雯則為紀錄,陳以 人等其餘5 人擔任委員。士評會中,被告張佳雯雖已於會 前查得資安相關規定,仍決意與徐信正劉延俊、陳以人 、范佐憲等人共同基於犯意聯絡,於會中宣達「國軍資訊 安全獎懲基準規定」之相關規定並援引前被告趙志強回覆 內容宣達:「義務役士官應比照士兵受禁閉1 至7 日處分 」後,先就宋昀燊之懲處方式進行討論,主席范佐憲先行 告稱據其所知其他單位就此情形係決議懲處禁閉7 日,故 在場委員就宋昀燊部分一致決議通過應懲處禁閉7 日;嗣 就洪仲丘懲處部分進行討論時,范佐憲仍建議應對洪仲丘 施以禁閉7 日懲罰,簡心怡、被告簡芸芝則以洪仲丘退伍 在即,提議對洪仲丘施以較輕微之罰勤或禁足懲罰,范佐 憲與陳以人因早已決定要對洪仲丘施以禁閉處分,故范佐 憲持反對意見,陳以人亦以「洪仲丘之前罰勤(指洪仲丘 於102 年5 月竄改體測成績遭懲處罰勤7 日)都罰不完, 罰勤對他沒有用,要給他禁閉!」等語加以反駁,被告簡 芸芝於會中另稱「陸軍269 旅禁閉室倘無空位,亦無法執 行禁閉懲罰」等語,詎范佐憲仍強力建議士評會應作成禁 閉懲罰結論,甚至稱「洪仲丘如受禁閉懲罰,即無法於退 伍後報考公職」等語,是范佐憲與陳以人在討論過程中強 力建議並企圖說服在場之士評會委員同意施以禁閉處分, 肇致與會5 位委員(范佐憲張佳雯均未投票)以記名書



面投票方式,5 票對0 票之投票結果認應對洪仲丘亦施以 禁閉7 日懲罰,復因會議中發現士官並不得受「禁閉」懲 罰,對於士官施以性質類似之懲罰名稱應為「悔過」,並 由江亭儀向李升能監察官確認士官的懲罰種類,參與投票 之5 位委員乃於洪員投票單上原書寫之「禁閉」修改為「 悔過」懲罰,因而就洪仲丘部分通過悔過7 日之懲處決議 。而被告張佳雯因同日晚間欲實施休假,故繕打士評會紀 錄完畢及製作洪仲丘、宋昀燊關於本件懲處之人勤令後, 將其擺放於辦公室之抽屜,並請被告簡芸芝代為處理後續 程序,即離營休假。而陸軍542 旅旅部連召開士評會後既 決議對於洪仲丘施以悔過處分、對宋昀燊施以禁閉處分, 卻未依上開規定交予陸軍542 旅旅部連副主官劉延俊召開 人評會進行審議再轉呈陸軍542 旅旅部連連徐信正核示 。
(5)洪仲丘於獲知士評會對其作出悔過7 日懲罰決議後,曾於 102 年6 月26日某時,向徐信正提及「因得知悔過懲罰之 執行,須先至軍醫院完成體檢取得報告後,始得辦理後續 簽報旅長核准執行之程序,而一般體檢流程至少需時一週 ,依此推論,其於7 月6 日退伍前應可免受悔過懲罰之執 行」等語,令徐信正感到洪仲丘對其資安違規情形抱持心 存僥倖之態度而感不悅;適同(26)日用過晚餐後約晚間 7 時許,徐信正與陳以人討論到陸軍269 旅禁閉(悔過) 室沒有空位,恐無法立即執行對洪仲丘之懲處,為達洪仲 丘能於退伍前受悔過懲罰之目的,陳以人乃向徐信正提議 尋求何江忠協助,嗣徐信正、陳以人即前往旅部大樓3 樓 運動間找何江忠,並由徐信正何江忠報告陸軍542 旅旅 部連洪仲丘、宋昀燊等2 人資安違規事件,且已召開士評 會決定懲處,但其中1 人因屆退而心存僥倖,認為可免受 執行,又聽聞陸軍269 旅禁閉(悔過)室床位不足,恐無 法及時執行,為使該屆退之違規弟兄於退伍前得受禁閉( 悔過)懲罰,請何江忠協助確認陸軍269 旅禁閉(悔過) 室有無空床位可供執行等語。詎何江忠身為陸軍542 旅副 旅長兼資訊安全長,對「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 「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就徐信正所述之違規攜帶照相 手機、智慧型手機、MP3 播放器應如何懲處應相當熟悉, 但未確認徐信正所述違規弟兄之級職、懲處程序是否已完 備,僅為維護徐信正身為連長之統御領導權威,並整肅部 隊軍紀,逕予同意徐信正所提懲處方式,並告知徐信正禁 閉(悔過)室有無空位人事科會協調並加註意見,要徐信 正依規定辦理。




(6)徐信正知悉何江忠同意其懲處之核示後,指示陸軍542 旅 旅部連之排長即中尉尤鉅於102 年6 月27日上午10時許, 帶領洪仲丘、宋昀燊2 人至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下 稱新竹分院)實施體檢,陳以人為達使洪仲丘於退伍前受 悔過懲罰之目的,主動向徐信正表示,前因辦理人才招募 業務,曾帶領考生至新竹分院實施體檢,結識該院體檢中 心護士林筱萍,可幫忙了解體檢流程,並詢問可否儘速取 得體檢報告事宜,以利懲處案完成,而獲徐信正同意,陳 以人另交代曾辦理過人事業務之被告簡芸芝將懲處的會議 資料拿給范佐憲徐信正看,因陳以人詢問范佐憲是否要 陪同外出,范佐憲同意陳以人之提議後,尚未批核士評會 會議紀錄即與陳以人外出,並於同日上午11時10分許抵新 竹分院,由陳以人出面請託林筱萍能否幫忙儘速取得體檢 報告,林筱萍答稱「如果單位有需要,可以盡量幫忙服務 」等語;同日下午4 時30分許,陳以人再度撥打電話詢問 林筱萍洪仲丘、宋昀燊2 人之體檢報告是否已完成,林 筱萍答覆已完成,陳以人即聯繫陸軍第六軍團人才招募小 組新竹組黃斌偉上士前往領取,並於同日傍晚6 時30分許 將洪仲丘、宋昀燊2 人之體檢報告交付予該連安全士官陳 昱丞下士轉交予排長尤鉅
(7)何江忠於102 年6 月27日前往國防部聯演中心開會,於同 日下午4 時40分許,回程恰與陸軍269 旅副旅長黃天任上 校同車,適黃天任收到陸軍269 旅禁閉(悔過)室室長傳 送簡訊告知當日禁閉(悔過)室收容人員狀況,何江忠聽 聞後為使本件順利完成懲處,遂詢問黃天任目前還有無空 床位得以執行,黃天任回稱尚有空位,何江忠旋於同日下 午4 時43分傳送內容為「有床位,明天可以關了」之簡訊 予徐信正,並於同日下午5 時18分再撥打電話給陸軍542 旅機步營營長連洪彰,請其轉交徐信正接聽,告知徐信正 禁閉(悔過)室已有空床位,並於同日下午5 時21分致電 陸軍542 旅參謀主任即被告張治偉,請被告張治偉轉達陸 軍542 旅人事科代理科長石永源協助管制呈轉洪仲丘悔過 移送執行案。徐信正接獲何江忠告知陸軍269 旅之禁閉( 悔過)室尚有床位,明知洪仲丘、宋昀燊之懲處案僅經士 評會決議,尚未召開人評會審議,自己也尚未核示正式懲 處方式,但為能盡快執行洪仲丘之悔過處分,仍不顧程序 之欠缺,執意儘速完成洪仲丘、宋昀燊2 人之懲處簽呈, 聯繫劉延俊范佐憲、陳以人、簡芸芝儘速準備簽呈上呈 至旅部,被告簡芸芝雖知悉洪仲丘、宋昀燊之懲處案僅經 士評會決議給予悔過、禁閉之懲罰,並未召開人評會評議



,惟因徐信正范佐憲、陳以人催促辦理,又陸軍542旅 旅部連人事士張佳雯正值休假,乃決意與徐信正劉延俊 、陳以人、范佐憲等人共同基於犯意聯絡,於同日下午5 時許,先請陸軍542 旅戰三營提供懲處案簽呈之格式,交 由張佳雯之代理人即一兵陳啟興製作洪仲丘、宋昀燊之懲 處簽呈,迄同日傍晚6 時許,被告簡芸芝檢視陳啟興所製 作之資料,先請陳啟興補送達證書等資料,並請陳啟興洪仲丘、宋昀燊來填寫相關資料及至心衛中心進行晤談, 被告簡芸芝再請值星官呂文豪拿體檢報告到醫務所請醫官 補體位判定,以完成簽呈應備之附件資料,被告簡芸芝並 於陸軍裝甲第542 旅送請執行禁閉(悔過)人員三聯單( 下稱送請執行三聯單)及執行期滿領回二聯單(下稱領回 二聯單)之第一聯蓋印表示為承辦人之一。另被告即陸軍 542 旅旅部連輔導長吳翼竹雖知悉洪仲丘應不得施以悔過 處分,洪仲丘、宋昀燊之懲處亦未經人評會評議,仍決意 與徐信正劉延俊、陳以人、范佐憲等人共同基於犯意聯 絡,於送請執行三聯單及領回二聯單之存根聯「輔導長」 欄位蓋印表示同意本件懲處案,副連長劉延俊於簽呈所附 送請執行三聯單、領回二聯單之存根聯上蓋印職銜章,並 商請當天值星官呂文豪在承辦人欄位簽名,連長徐信正亦 於送請執行三聯單及領回二聯單之存根聯之主官欄位、第 一聯之連長欄位蓋印職銜章,因上開三聯單、二聯單之存 根聯尚須排長蓋印,徐信正遂以當時已離營休假之尤鉅職 銜章在排長欄位蓋印,以完成該份簽呈【下稱送請執行禁 閉(悔過)案簽呈】。嗣陳啟興將完成之送請執行禁閉( 悔過)案簽呈交給憲兵官蔡忠銘,但蔡忠銘告以附件之送 請執行三聯單格式不符而退件。同日晚間8 時許,陸軍54 2 旅召開由何江忠主持之102 年度第3 季下士林志堂等25 員「服役期滿申請志願留營」人事評審會,會議中何江忠 因已知悉陸軍269 旅禁閉(悔過)室尚有空位,但未見陸 軍542 旅旅部連將相關簽呈送呈至旅部,為督促徐信正儘 速辦理,故在會議中對徐信正稱「你不關他,你認為我會 關誰?」並稱「人事科速辦」;故徐信正因上開禁閉(悔 過)案公開經何江忠點名,又得知該送請執行禁閉(悔過 )案簽呈遭蔡忠銘退件後,復趕緊再帶陳啟興一同去找蔡 忠銘,蔡忠銘仍告以附件之送請執行三聯單格式不符、附 件缺漏,無法辦理,徐信正再請被告簡芸芝劉延俊協助 找尋正確送請執行三聯單格式,並與蔡忠銘一同去找被告 即陸軍542 旅監察官蘇建瑋,被告蘇建瑋亦堅稱送請執行 三聯單格式有誤,經多方確認後,徐信正仍只找到原本之



送請執行三聯單及領回二聯單格式,故以原本之送請執行 禁閉(悔過)案簽呈重新上呈至陸軍542 旅旅部,因蔡忠 銘欲調職而先行休假,上開送請執行禁閉(悔過)案簽呈 因而改由蔡忠銘之代理人即陸軍542 旅人事科代理科長石 永源辦理,而石永源於102 年度第3 季下士林志堂等25員 「服役期滿申請志願留營」人事評審會時,知悉何江忠已 在關切陸軍542 旅旅部連上開禁閉(悔過)案,遂打電話 詢問已休假之蔡忠銘如何辦理送請執行禁閉(悔過)案之 簽呈,蔡忠銘請其聯繫前任憲兵官趙振良趙振良告知石 永源拿先前辦理過之案件及相關注意事項遵照辦理,故石 永源在同日製作好陸軍542 旅旅部之簽稿後,再連同54 2 旅旅部連所製作之送請執行禁閉(悔過)案簽呈親自逐級 上呈給陸軍542 旅之各業管簽核,徐信正為確認附件之送 請執行三聯單格式是否正確,並陪同石永源上呈予被告蘇 建瑋,而被告蘇建瑋仍認格式有誤,徐信正復行確認,石 永源發現原先製作之簽稿主旨僅記載「呈旅部連下士洪仲 丘申請禁閉案」易使人誤會僅有1 人申請禁閉,須修正為 「呈旅部連下士洪仲丘『等2 員』申請禁閉案」,石永源 聯繫在旅部辦公室之劉延俊請被告簡芸芝幫忙代為修改簽 稿之主旨,並請被告簡芸芝石永源職銜章在新製作之簽 稿上承辦單位蓋印並按捺時間「00000000000 」,石永源 復持簡芸芝修正過之簽稿、送請執行禁閉(悔過)案簽呈 上呈予陸軍542 旅資訊官即被告趙志強、心輔官廖益儀, 石永源會辦同時並告稱因本件為急件,請被告趙志強、廖 益儀儘速審查,被告趙志強雖有審查上開送請執行禁閉( 悔過)案簽呈之權責,須了解相關程序是否齊備並符合規 定,然竟未予以指正錯誤,共同基於犯意聯絡,於同日晚 間10時許在石永源所製作之簽稿蓋印,因趙志強廖益儀 辦公室均在旅部大樓2 樓同一條走廊上,蓋印時間相差不 到5 分鐘,趙志強廖益儀依習慣均按捺整點或半點之時 間,故趙志強廖益儀均填寫時間為「00000000000 」, 代表在晚間10時許審閱過上開簽稿、送請執行禁閉(悔過 )案簽呈,廖益儀並在附件之送請執行三聯單第一聯之擬 辦欄、領回二聯單第一聯之擬辦欄蓋印並按捺時間( 廖益 儀為心輔官,關於本件懲處種類錯誤及程序欠缺非其審查 範圍) ;此時徐信正因多方查證均與原本附件之送請執行 三聯單、領回二聯單格式相同,為確認能順利通過審查, 便與石永源一同將送請執行禁閉(悔過)案簽呈上呈予被 告蘇建瑋,並說明經查證後送請執行三聯單格式正確等節 ,被告蘇建瑋終於認同附件之送請執行三聯單格式無誤,



未審查上開送請執行禁閉(悔過)案簽呈之相關程序是否 齊備並符合規定,未予以指正錯誤,共同基於犯意聯絡, 故於同日晚間10時10分許在石永源所製作之簽稿、附件之 送請執行三聯單第一聯之擬辦欄、領回二聯單第一聯之擬 辦欄蓋印並按捺時間為「00000000000 」;徐信正再陪同 石永源將上開簽稿、送請執行禁閉(悔過)案簽呈上呈至 被告即陸軍542 旅參謀主任張治偉石永源亦告稱本件為 急件須立即審查,被告張治偉雖有審查上開送請執行禁閉 (悔過)案簽呈之權責,須了解相關程序是否齊備並符合 規定,然竟未予以指正錯誤,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亦於同 日晚間10時20分許在石永源所製作之簽稿、附件之送請執 行三聯單第一聯之營長欄位、領回二聯單第一聯之營長欄 位蓋印;因張治偉蓋印後時間已晚,徐信正石永源見副 旅長何江忠及旅長沈威志之寢室均已熄燈,故決定翌(28 )日早上再完成簽核。然何江忠因遲遲未見徐信正所述送 請執行禁閉之簽呈上呈,遂於同日晚間11時19分撥打電話 詢問送請執行禁閉簽呈之進度,並稱現在可以批核,徐信 正復與石永源於同日晚間11時30分許再持石永源所製作之 簽稿、送請執行禁閉(悔過)案簽呈給何江忠予以批核, 何江忠審視時確悉陸軍542 旅旅部連雖決議將洪仲丘、宋 昀燊2 人送請執行禁閉(悔過),但僅有召開士評會決議 ,而未召開人評會評議,不符程序,且洪仲丘位階為下士 ,其資安違規情形並不得送請執行悔過,然何江忠因已與 徐信正等人決意將洪仲丘、宋昀燊送請執行禁閉(悔過) ,故仍在石永源所製作之簽稿承辦單位欄蓋印,惟因看錯 時間,所按捺之時間錯填為「00000000000 」。 (8)洪仲丘於102 年6 月27日晚間填寫送請執行禁閉(悔過) 案簽呈之相關資料後,得知有可能馬上要執行而感不安, 於同日晚間10時34分、35分許傳送內容為「主任好,我是 旅部連下士洪仲丘,由於我攜帶違禁品被懲處禁閉七日, 但我有輕微幽室恐懼症,我不知道我能否撐過這七天,我 今天有向心衛中心提出這問題,但似乎沒用,我甚至懷疑 整個程序的正當性及完整性,今天剛體檢完,體檢報告馬 上出來,今天心衛中心剛約談完馬上明天就送進禁閉室, 似乎完全無視我的身心狀況,我承認我的過錯及接受我的 懲處,我只是不確定以我的狀況是否能熬過這七天,以及 整個質疑整個程序的合法性,另外在我今日體檢我看到連 上士官長拿著飲料過去813 請體檢部門的人,我不知道是 否因為這樣以致於我體檢報告如此迅速出爐,還是因為我 是屆退人員為了快速懲處而一切程序即可馬虎且粗糙,這



整個程序讓我覺得相當無力及無奈,迫於無奈只好傳簡訊 告知主任這情形,有打擾到主任的地方我感到相當地報( 應為「抱」之誤植)歉,謝謝主任!」之簡訊,原欲傳送 予陸軍542 旅政戰主任戴家有,但誤傳予陸軍542 旅旅長 沈威志;而石永源為及時完成上開送請執行禁閉(悔過) 案簽呈,於翌(28)日上午7 時許,即帶其製作之簽稿及 送請執行禁閉(悔過)案簽呈至陸軍542 旅旅長沈威志之 辦公室,沈威志查看該簽呈文件時,想起前1 日所收受之 簡訊,雖明知陸軍542 旅旅部連決議將洪仲丘、宋昀燊2 人送請執行禁閉(悔過),僅有召開士評會決議,而未召 開人評會評議,程序與規定不合,且洪仲丘位階為下士, 其資安違規情形並不得送請執行悔過,卻僅批註「一、可 。二、請旅參謀主任約談該員為何違反規定,另是否有其 他申訴」,並將洪仲丘於前日誤傳之簡訊於同(28)日上 午7 時、7 時1 分轉發予陸軍542 旅政戰主任戴家有,請 陸軍542 旅參謀主任張治偉、政戰主任戴家有了解洪仲丘 有無其他申訴,無視陸軍542 旅旅部連所為之懲處有上開 所述違法之處,而與被告徐信正劉延俊范佐憲、陳以 人、何江忠形成共同之犯意聯絡,逕於石永源所製作之簽 稿、附件之送請執行三聯單第一聯主官批示欄、期滿領回 二聯單第一聯之主官批示欄蓋印,並批示「可」及按捺時 間為「00000000000 」,表示同意將洪仲丘、宋昀燊2 人 送請陸軍269 旅禁閉(悔過)室執行禁閉(悔過)。 (9)戴家有、被告張治偉分別於102 年6 月28日上午7 時20分 許、8 時20分許對洪仲丘進行約談,均認無異狀,被告張 治偉於同日上午8 時40分於102 年6 月28日陸六錦仁字第 1020002124號函稿上批示同意發函予陸軍269 旅,請陸軍 269 旅協助執行洪仲丘、宋昀燊2 人之禁閉(悔過)案。 嗣於同日上午9 時許,陸軍542 旅旅部連因誤認陸軍269 旅禁閉(悔過)室僅有1 空床位,故由陸軍542 旅旅部連 駕駛兵陳宗民駕駛陸軍542 旅車牌號碼軍C-20152 號軍用 得利卡,與陸軍542 旅旅部連上士吳尚育以及范佐憲先將 洪仲丘送至陸軍269 旅禁閉(悔過)室執行其悔過7 日之 懲處,因至陸軍269 旅禁閉(悔過)室後,發現仍有空床 位,故吳尚育等人折返陸軍542 旅,再由范佐憲駕駛上開 軍用得利卡,吳尚育及另名上士林芷萱將宋昀燊載至陸軍 269 旅禁閉(悔過)室執行,故洪仲丘、宋昀燊分別於10 2 年6 月28日上午10時16分、11時20分許開始執行禁閉( 悔過)懲罰,致洪仲丘、宋昀燊2 人遭私行拘禁於陸軍26 9 旅禁閉(悔過)室。洪仲丘並於同年7 月3 日下午6 時



許因中暑送醫,而宋昀燊於同年月5 日上午10時許因執行 期滿經陸軍542 旅領回,始離開禁閉室。
二、被告楊方漢陳毅銘黃文啟戴子偉部分:(一)被告楊方漢陳毅銘黃文啟戴子偉郭毓龍(業經本 院以105 年度軍上重更(一)字第1 號案件判處無罪確定 )分別係陸軍269 旅少將旅長上校政戰主任、上校參謀 主任、少校人事科代理科長及中尉憲兵官,依據陸海空軍 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及陸海空 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法令,均係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又陸軍第六軍團為統一管理 禁閉(悔過)人員及精簡戒護、管理人員兵力,而於陸軍 269 旅設置禁閉(悔過)室,陸軍第六軍團所轄其他單位 之禁閉(悔過)人員亦均由陸軍269 旅禁閉(悔過)室代 管,並採任務編組方式,每季自陸軍第六軍團所轄單位指 派士官幹部輪流擔任管理及戒護人員;關於收受禁閉(悔 過)生等禁閉室管理業務,郭毓龍雖負有簽辦資料審核之 業務,但相關公文仍應依陸軍269 旅分層負責明細表第29 項次「禁閉室管理」規定,由被告戴子偉審核,並層轉被 告黃文啟,最後由被告即旅長楊方漢核定。
(二)陸軍542 旅旅部連下士洪仲丘、一等兵宋昀燊經陸軍542 旅核定施以悔過7 日、禁閉7 日之處分,陸軍542 旅未依 常規先將公文送達陸軍269 旅排定執行期程,即派由陸軍 542 旅旅部連上士吳尚育、代士官督導長范佐憲於102 年 6 月28日上午將陸軍542 旅送請執行洪仲丘、宋昀燊之禁 閉(悔過)案公文及洪仲丘,同時送至陸軍269 旅禁閉( 悔過)室,因禁閉(悔過)室管理士未收到憲兵官郭毓龍 通知當日須收入禁閉(悔過)生,管理士陳嘉祥即先行聯 繫郭毓龍,並請吳尚育范佐憲先將公文送予郭毓龍,嗣 由范佐憲將上開公文送予郭毓龍;而郭毓龍於接收禁閉( 悔過)生時,除檢查有無軍人身分證外,尚應查驗公文內 有無檢附執行禁閉三聯單、體檢表、連級人事評議委員會 資料,且陸軍542 旅製作之公文雖檢附「陸軍542 旅旅部 連懲處人事評審會記錄」,但主持人欄卻記載「士官長范 佐憲」,顯與人評會應由單位副主官(連級單位應為副連 長)為主席召開之組織不符,郭毓龍於檢視公文後,明知 文件不齊備,本不得同意執行洪仲丘、宋昀燊之禁閉、悔 過處分,且陸軍269 旅旅長楊方漢當時尚未批准執行,卻 仍基於假借職務上權力私行拘禁之故意,而於同日上午10 時16分許,電話通知禁閉(悔過)室管理士陳嘉祥當日收 受包括洪仲丘在內共4 人之執行禁閉(悔過)處分,禁閉



(悔過)室遂將洪仲丘收入禁閉(悔過)室執行其悔過7 日之處分;嗣於同日上午11時20分許,陸軍542 旅再派員 將宋昀燊移送至禁閉(悔過)室執行禁閉7 日之處分;而 郭毓龍於同日上午11時20分許製作簽呈後,逐級上呈予被 告即人事科代科長戴子偉、被告即參謀主任黃文啟、被告 即政戰主任陳毅銘(因當天陸軍269 旅副旅長黃天任公出 ,遂由被告陳毅銘代理)、被告即旅長楊方漢,被告戴子 偉、黃文啟陳毅銘楊方漢雖不知洪仲丘、宋昀燊已經 郭毓龍先行指示收入禁閉(悔過)室,但其等見陸軍542 旅公文附件中,連級人評會之記錄不符規定,被告戴子偉黃文啟陳毅銘楊方漢仍基於與郭毓龍共同假借職務 上權力私行拘禁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同日上午11時40分、 下午4 時20分、4 時25分、4 時40分於郭毓龍所製作之簽 呈蓋印,表示同意本件執行禁閉(悔過)處分案;致洪仲 丘、宋昀燊遭違法拘禁於禁閉(悔過)室,迄102 年7 月 3 日下午6 時許洪仲丘因中暑送醫以及102 年7 月5 日上 午10時許宋昀燊因執行期滿經陸軍542 旅領回,始離開禁 閉(悔過)室。
貳、程序事項:
一、按軍事審判法第1 條規定「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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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