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033號
MLDV,107,補,1033,20181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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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33號
原   告 劉美櫻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江錫麒律師、王炳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連玉雨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被告劉富雄已死亡,應補正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
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將
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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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