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73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吳威穎即吳宗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柒佰貳拾柒
元,及其中本金壹萬貳仟捌佰叁拾陸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
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
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
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
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威穎即吳宗庭於100 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
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
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
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
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4 年0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4,727元整未為
清償( 含消費款6,558 元整、預借現金6,278 元整、
已到期之利息1,291 元整及違約金600 元整) ,雖經
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
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2,836元
整自104 年06月25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
率19.97%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
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整,延滯第三期當
期收取500 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
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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