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30號原 告 林洪桂枝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複代理人 林蕙姿 被 告 林賛育 林賛信 林媽利(即黃林媽利) 林利伯 王秀英 林妙玲 林妙珍 林俊元 林郁芳 林俊杰 江豐麗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蔡孟翰律師被 告 林阿茂 林照美 被 告 林錦茹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娟娟 台中市○○區○○路00巷00號被 告 林紅杏 林澄碧 劉林素絹 林素敏 林雲龍 林戊坤 吳林滿 林星亮 林曉玲 林芳靜 林佑蒼 林蔚昌 林蔚榮 林柏仰 林威任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翰 被 告 林錫嘉 兼 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漢津 台中市○區○○路00號7樓之3被 告 林文平 林文哲 江林芸香 林嬋娟 林婥姿 陳林珊珊 林鴻達 林耀文 林意仁 蕭樹螢(即蕭林素蓮之承受訴訟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高子涵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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