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630號
TCDV,106,訴,3630,201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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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30號
原   告 林洪桂枝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複代理人  林蕙姿 
被   告 林賛育 
      林賛信 

      林媽利(即黃林媽利)

      林利伯 

      王秀英 
      林妙玲 
      林妙珍 
      林俊元 
      林郁芳 
      林俊杰 
      江豐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蔡孟翰律師
被   告 林阿茂 
      林照美 
被   告 林錦茹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娟娟  台中市○○區○○路00巷00號
被   告 林紅杏 
      林澄碧 
      劉林素絹
      林素敏 
      林雲龍 
      林戊坤 
      吳林滿 
      林星亮 
      林曉玲 
      林芳靜 
      林佑蒼 
      林蔚昌 

      林蔚榮 

      林柏仰 
      林威任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翰 
被   告 林錫嘉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漢津  台中市○區○○路00號7樓之3
被   告 林文平 
      林文哲 
      江林芸香
      林嬋娟 
      林婥姿 

      陳林珊珊
      林鴻達 
      林耀文 
      林意仁 
      蕭樹螢(即蕭林素蓮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高子涵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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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