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183號
CTDV,107,司促,12183,2018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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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8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素珍( 原名: 黃林素珍) 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07 年9 月27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林 素珍( 原名: 黃林素珍)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業於96年10 月31日死亡,有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 前揭說明,債務人既已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故其情形無從 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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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