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心嫺即李翎嬿即李麗珍
代 理 人 徐翊昕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釋明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
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領有補
助之證明資料。另請提出聲請人未成年子女之106 、105 年
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並說明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二、提出聲請人名下機車之行照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