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67號
原 告 張建國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楊靜榆律師
洪嘉吟律師
被 告 建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捌拾陸萬壹仟
壹佰肆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萬玖仟壹佰壹拾叁元。至
原告雖主張本件裁判費之徵收應審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
云云。惟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乃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
費之二分之一。」。經核本件非屬確認僱傭關係之訴,且原告所
請求給付者為勞工退休金,非屬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稱之
工資,是本件亦非屬勞工提起給付工資之訴,故本件並無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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