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9076號
PCDV,107,司促,29076,2018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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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907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林永發
債 務 人 方翰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零貳佰零柒元,
  及其中伍萬柒仟捌佰貳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
  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逾期一期當月計
  收叁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
  期時,當月計收伍佰元之逾期延滯金,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
  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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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