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1102號
CHDM,107,易,1102,2018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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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11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榮泰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07年度偵字第8070號),本院認為不宜,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榮泰與告訴人謝沛珊均居住在彰化縣 ○○鄉○○巷0號之三合院(該處共2戶,一戶由被告居住, 一戶由告訴人承租)。詎被告竟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7月4日凌晨0時9分,在告訴人承租處房間外,敲破該房間 窗戶之玻璃。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定有明文。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 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已與被告和解, 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7年10月4日調解程序筆錄及刑事 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宗達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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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