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465號
SLDV,107,司聲,465,2018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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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米亞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升 
相 對 人 燿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 人前依本院104 年度司裁全字第443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 扣押之執行,曾提供新台幣14萬元為擔保金,並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104 年度存字第450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 間業經和解成立,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 和解筆錄影本為證。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 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 存所返還提存物。本法第18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8 款規定, 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 條第1 項第8 款及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燿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10 4 年度簡上字第212 號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成立和解,該和 解筆錄第3 項即載明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燿麒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同意聲請人取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存字第45 08號提存金14萬元(該提存法院顯有誤寫之錯誤,應另行聲 請更正),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自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 可向該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故聲請人之聲請,顯 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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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米亞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燿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