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折讓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7年度,3077號
TPEV,107,北小,3077,201810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小字第3077號
原   告 大庭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賢哲
被   告 荷泰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鈴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北小字第3077號返還折讓金事件,於民國
107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大要與簡要理由
一、雙方的說法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8月16日出具收據(支付命令卷 第13頁),同意折讓新台幣(下同)18,900元,但被告拒不 依收據給付,所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二)被告抗辯:該收據是以原告先給付工程款21萬元為條件,但 原告未給付,被告可以抵銷本件原告的主張,請求駁回原告 的訴訟。
二、本院的看法
(一)被告雖然提出與原告不同的收據(本院卷第85頁),但關於主 要文字部分,經核對與原告所提的,完全一致。依收據所明 白記載的「低碳節能申請案」採購總價款9萬7,200元,與被 告所說的21萬元,並不相同,被告抗辯開本件收據是以原告 給付21萬元為條件的說法,與收據記載不同,無法採取。況 且,如果真的有被告所說的原告承諾條件,依現代法治社會 要求需有客觀證據,也必須要在本件收據內明白表示,法院 才有認定的可能,但本件收據,並看不到。所以,被告應該 要依本件收據的內容負責。
(二)不過,原告也承認因與前任主委另有訴訟,尚未給付被告所 主張的工程尾款(本院卷第82頁),且被告也表示要用工程 尾款和原告本件主張抵銷(本院卷第82頁),因工程尾款大 於本件原告主張金額,所以原告本件請求,應該駁回。三、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1/1頁


參考資料
荷泰光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