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民國全國職業總工會
法定代理人 楊芸蘋
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
邱祖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家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 年9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萬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