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小字,107年度,45號
TPEV,107,北勞小,45,2018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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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民國全國職業總工會
 
法定代理人 楊芸蘋
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
      邱祖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家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 年9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萬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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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