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聲字,107年度,65號
SLEV,107,士簡聲,65,2018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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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郭獅
相 對 人 王大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士簡
調字第696號案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 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 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有其他 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係訴訟進 行指揮不當,或於曉諭發問態度欠佳,或對案件審理有所遲 緩,或容納一方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他方當事人聲明之 證據不為調查等,在當事人主觀上疑其有偏頗之虞者,自不 得據為聲請迴避之原因(最高法院69 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 及79 年度台抗字第90號、86年度台抗字第265號裁判可資參 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張明儀法官問案態度仇視、原告舉證錯 誤,法官不查反而禁止其子郭政錩擔任訴訟代理人,法官執 行職務顯有偏頗之虞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指法官偏頗事由均為法官於訴訟程序中所 為之訴訟指揮,此僅係聲請人其主觀上疑有偏頗之虞,並非 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者之情形。況且,民事訴訟以委 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為原則,例外於經審判長許可,始得 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參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 項規 定甚明,是法官是否許可非律師之人擔任該案訴訟代理人, 本屬其訴訟指揮之範疇,自難以法官之否准,即認法官執行 職務有偏頗之虞。從而,揆諸首揭說明,尚難認聲請人聲請 法官迴避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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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