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救字,107年度,7號
SYEV,107,營救,7,2018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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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柯亭伊
法定代理人 柯建宏
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代 理 人 鄭世賢律師
相 對 人 王農欽
兼法定代理
人     王俊哲
兼法定代理
人及上列一
人代理人  林慧貞
相 對 人 黃啟育
兼法定代理
人     黃振貴
兼法定代理
人及上列一
人代理人  陳艷麗
相 對 人 吳柏承
兼法定代理
人     吳勝陽
兼法定代理
人及上列一
人代理人  康雨蓮
相 對 人 林子翔
兼法定代理
人     高櫻月
兼法定代理
人及上列一
人代理人  林志成
相 對 人 張恩慈
兼法定代理
人     王美晴
兼法定代理
人及上列一
人代理人  張明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 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 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無資力而請求訴訟救助,並提出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等資料影本為憑, 足已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從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訴訟 救助,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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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