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秘聲字,107年度,14號
IPCV,107,民秘聲,14,2018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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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祕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聚泰環保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文東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陳家輝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昕叡律師
相  對  人 奧地利商˙蘭仁股份有限公司
(Lenzing Aktienge sellschaft)
兼法定代理人 Robert van de Kerkhof 、Florian Wirth
相  對  人 林志剛律師
 陳和貴律師
楊益昇律師
黃珮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9 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
權爭議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奧地利商˙蘭仁股份有限公司( Lenzing Aktienge sellschaft)、Robert van de Kerkhof 、Florian Wirth 、林志剛律師陳和貴律師、楊益昇律師黃珮珍律師就本院106 年度民聲字第28號保全證據事件中閱覽所得之卷證資料及就本院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9 號(原案號106 年度民補字第243 號)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中,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4 月10日民事爭點整理狀暨答辯狀一及被證1-4 、民國107 年7 月20日民事答辯狀二及被證10、13、14等卷證資料,不得為實施本件訴訟以外之目的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相對人奧地利商˙蘭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蘭仁公司)主張 聲請人違反專利法,現經本院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9 號排除 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下稱本案)審理中,相對人蘭仁公司前 並向本院聲請保全證據,經本院以106 年度民聲字第28號事 件承辦,並准許進行證據保全在案。於本案中,聲請人曾於 民國107 年4 月10日提出民事爭點整理狀暨答辯狀一及其證 據等卷證資料,已有揭示聲請人關於系爭方法1 之製程配方 範圍、系爭方法2 之結構圖說等營業秘密,又於106 年6 月 6 日本案開庭審理程序後,聲請人亦將就相對人蘭仁公司即 原告所主張專利侵權事項再提出答辯,並將提出被告系爭方 法1 「紡絲溶液檢驗紀錄」、系爭方法2 「被告之沉澱池結 構及製程之說明、影音記錄」等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事項,若



本件各相對人知悉上開資訊內容,顯將增加其競爭力,並影 響聲請人對於客戶群業務之發展。職是,該等資訊係為聲請 人於纖維素產品製程上之營業秘密。茲聲請人因所提出之攻 擊防禦方法,涉及前開營業秘密,如公開審判,可能導致聲 請人權利遭受損害,故依據上開規定,聲請准予不公開審判 。又為避免上開營業秘密資訊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 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正常商業活動,並破壞兩造市場 公平競爭關係,致損害聲請人商業利益之虞,實有限制上開 資訊開示或使用之必要。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 1 項、第12條規定,聲請對本件各相對人依法核發秘密保持 命令,並請酌定本件秘密保持命令之內容等語。二、按「聲請發秘密秘密保持命令時,聲請狀中記載應受命令保 護之營業秘密,得以間接引用方式揭露,以供法院判斷是否 符合營業秘密要件為已足,無須揭露營業秘密之內容」(最 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170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按: 「稱『釋明』者,係使法院就某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 正當』之心證為已足,與『證明』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方法, 足使法院產生堅強心證,可以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者,尚有不 同」(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第264 號、最高法院98年度臺 抗字第807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11條第1 項所稱之「釋明」,僅需以間接引用方式揭露, 使法院認為大致如此,而不需達到證明確信之程度。三、經查,本案相對人等於本院106 年度民聲字第28號保全證據 事件中閱覽所得之卷證資料,及就聲請人於107 年4 月10日 民事爭點整理狀暨答辯狀一及被證1-4 、107 年7 月20日民 事答辯狀二及被證10、13、14等卷證資料等卷證資料,業經 聲請人釋明其內容屬聲請人系爭方法1 之製程配方範圍、系 爭方法2 之結構圖說等營業秘密,為避免其倘經開示或供本 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致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 密之事業活動之虞,故有限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職是,聲 請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附註:




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 明。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36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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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聚泰環保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人奧地利商˙蘭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奧地利商˙蘭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