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190號
SLDV,103,司促,11190,2014070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1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姜士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姜群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雅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貳佰柒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119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雅玟、范│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
│  │188279│姜士承、范│2月20日起  │      │八三     │
│  │元  │姜群沛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雅玟、范│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8279│姜士承、范│1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姜群沛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范姜士承於民國99年間至民國101年間邀
  同債務人范姜群沛李雅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
  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5筆,共計新臺幣18萬8,279元整。並
  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
  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60期。倘借款人不依
  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范姜士承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
  行,尚欠本金新臺幣18萬8,279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
  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范姜
  群沛、李雅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