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一一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乙○○
被 告 富行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區○○路五段十一巷一一四號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因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下午十四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家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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