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黃國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怡靜即楊陳秀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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