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108號
SLDV,102,司促,4108,201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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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黃國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怡靜即楊陳秀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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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