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五七九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正聲電器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路二一號
法定代理人 丙○○
右被告等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拾陸億元,並自民 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案件,業經本院判 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 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孟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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