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427號
SLDV,102,司促,2427,2013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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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建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鑫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上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麗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志煌
一、債務人鑫將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吳麗慧張志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貳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
  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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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