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建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鑫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上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麗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志煌
一、債務人鑫將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吳麗慧、張志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貳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
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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