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81號
KSDV,107,訴,881,2018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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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88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蕭銘鴻 
被   告 賴奕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55,040 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22,384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02月24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3筆 合計新臺幣(下同)2,271,700元(現放餘額為2,155,040元 ),約定附表之借款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5%及2 %計息,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 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 如有貸款契約之授信共通條款第13 條第1項之情事時,視為 全部到期。詎被告未按期清償貸款,僅清償本息至106 年12 月24 日,依據之貸款契約授信共通條款第13條第1項之約定 ,其債務已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2,155,040 元、 利息及違約金。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希望銀行給被告多一點時間,當時在年初時,被 告有向銀行提出希望多1 年的寬限期,因為被告無力償還, 但原告非常堅持要被告繳完先前的欠費,才能申請貸款寬限 。且當初銀行貸款給被告的金額200 多萬遠超過被告房子的 市值,被告認為原告在房屋貸款審核時,對於房屋的市值是 有問題的。被告承認這筆貸款債務的存在,但被告希望銀行 給被告多一點的時間償還這筆錢,又被告對於利息與違約金 部分亦無意見等語為辯。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



請單、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貸款契約、切 結書、增補契約暨申請書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7 至29 頁),核與其主張相符,堪認其主張為真實。被告經合法通 知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對於原告訴之聲明不爭執,按當 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 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 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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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初貸金額 │借款日/到期日 │尚欠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臺幣) │(民國) │(新臺幣) │(民國) │(年息) ├────────┬────────┤
│ │ │ │ │ │ │逾期6個月以內按 │逾期超過6個月部 │
│ │ │ │ │ │ │原利率10% │分按原利率20% │
│ │ │ │ │ │ │ │ │
├──┼──────┼───────┼──────┼──────┼─────┼────────┼────────┤
│1 │ 1,820,000元│104年2月24日至│ 1,753,065元│自106年12月 │ 2.58%│自107年1月26日起│自107年7月27日起│
│ │ │124年2月24日 │ │25日起至清償│ │至107年7月26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 │日止 │ │ │ │
├──┼──────┼───────┼──────┼──────┼─────┼────────┼────────┤
│2 │ 260,000元│104年2月24日至│ 231,589元│自107年1月25│ 3.08%│自107年2月26日起│自107年8月27日起│
│ │ │124年2月24日 │ │日起至清償日│ │至107年8月26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 │止 │ │ │ │
├──┼──────┼───────┼──────┼──────┼─────┼────────┼────────┤
│3 │ 191,700元│104年2月24日至│ 170,386元│自106年12月 │ 2.58%│自107年1月26日起│自107年7月27日起│
│ │ │124年2月24日 │ │25日起至清償│ │至107年7月26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 │日止 │ │ │ │
├──┼──────┼───────┼──────┼──────┼─────┼────────┼────────┤
│合計│ 2,271,700元│ │ 2,155,04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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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