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07年度,91號
KSDM,107,審交訴,91,2018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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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交訴字第9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新鴻(原名蔣昆翰)
選任辯護人 何曜男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
8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蔣新鴻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被告犯肇事逃逸罪部分,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犯過失傷害罪 部分,業據告訴人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附此 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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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