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7年度,2號
TPDV,107,婚,2,20180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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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2號
聲 請 人 朱品潔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即反請求相對人鄒沄棣與被告即反請求聲請人
蘇文平間離婚等事件,經本院選任為未成年子女丙○○之程序監
理人,聲請核定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萬仟貳佰貳拾肆元。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 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有關 程序監理人之選任、酌給酬金、預納費用及國庫墊付辦法, 由司法院定之,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6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 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 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38,000 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 必要費用在內,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 1、2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依法執行程序監理人之職務,茲提 出程序監理人費用明細總計金額為33,224元(含訪視費24,0 00元、交通費2,024元、督導費1,200元、報告撰寫費3,000 元、開庭出席費3,000元),請求核定報酬等語。本院爰依 上揭規定,並審酌聲請人之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 、程序監理人執行相關業務收費標準,及程序監理人訪視費 用明細,爰核定其酬金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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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