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548號
TCDV,107,訴,2548,2018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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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4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蕭銘鴻
被   告 賴奕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原告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 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7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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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