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四七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林明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遠東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遠東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柒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
玖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拾柒萬伍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柒萬肆仟玖佰伍拾陸
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七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七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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