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7年度,305號
TCDM,107,交附民,305,2018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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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05號
原   告 楊愛玲
被   告 許銘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82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因原告撤回告訴,而經 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9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說 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至於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 ,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莊 宇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舒 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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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