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894號
TCDM,104,訴,894,20180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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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至成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原名:羅豐胤律師)
      吳佩書律師
被   告 康自強
      魏有洲
      侯盈志
      梁郡育
      楊銘華
上一被告之
選任辯護人 廖淑華律師
被   告 林育成
      劉巧柔
      江懿峰
上一被告之
選任辯護人 劉瑩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894 號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
5 月3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附表十一編號九⑦關於「編號44、編號51」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52、編號55」。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附表十一編號九⑦關於「編 號44、編號51」明顯係屬誤載,揆諸前揭說明,應予更正為 「編號52、編號55」。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品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怜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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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