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7年度,912號
SCDM,107,竹簡,912,2018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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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簡字第9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嘉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2174、33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嘉莉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麵包壹個、金門高粱牛肉鍋壹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吳嘉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行為:
㈠ 於民國107 年2 月2 日下午3 時57至59分許,在新竹市○○ 區○○路00號全聯福利中心賣場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 竊取置於貨架上之麵包1 個、金門高粱牛肉鍋1 盒(合計價 值新臺幣【下同】229 元,聲請意旨誤載為299 元應予更正 ),得手後放置於其隨身背包內,未結帳即步出該店離去。 嗣該店經理黃玉霞發現遭竊並調閱店內監視錄影畫面後報警 處理,始悉上情。
㈡ 於107 年2 月14日晚上6 時許,在上址全聯福利中心賣場內 ,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賣場置於貨架上之元本山朝 鮮海苔2 包、澳洲牛肩里肌炒肉片2 盒、蝦仁1 盒、油麵2 包、芋頭1 條、櫻花蝦干貝米糕1 盒、經典美式杯子蛋糕1 盒、桂冠湯圓2 盒、雞嫩胸炒肉片1 盒、台灣紅豆1 包、 無籽葡萄1 包(合計價值1,203 元,已發還),得手後放置 於其隨身背包內,未結帳即欲步出該賣場離去,適賣場店員 張芸萍發現遭竊,將吳嘉莉攔下報警處理,為警當場於吳嘉 莉之背包內扣得上開遭竊物品,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 被告吳嘉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字第2174號卷第41 -41 頁反面、第49頁反面、第56-56 頁反面;偵字第3367號 卷第4-5 頁)。
㈡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黃玉霞於警詢中、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芸 萍、證人王詩晴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見偵字第2174號卷 第11-14 頁、第49頁反面;偵字第3367號卷第頁6-6 反面) 。
㈢ 偵查報告、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份、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15張、



扣案物照片3 張(見偵字第2174號卷第6 頁、第15-18 頁、 第20頁、第25-29 頁;偵字第3367號卷第9-13頁)三、論罪科刑
㈠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本 件兩次犯行,被告分別基於單一竊盜犯意,於密接時空侵害 相同之財產法益,是以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照社會一 般觀念,其行為難以強行區分,當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俱屬 接續犯,當各論以一個竊盜罪。
㈡ 被告上開2 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以竊盜此一投機方式取 得他人之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實屬不該,且被 告方於106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56號 判決判處拘役20日確定,猶不思悔悟,重蹈覆轍;惟念及其 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自承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職業為自 由業、經濟狀況貧寒,以及本件各次犯罪之動機、目的、情 節、遭竊物品之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併定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茲警惕。四、沒收:
㈠ 被告為事實及理由欄一㈠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麵包1 個、金 門高粱牛肉鍋1 盒,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宣告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 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至被告為事實及理由欄一㈡竊盜犯 行之犯罪所得均已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代理人張芸萍,有贓 物認領保管單1 份在卷可憑(見偵字第2174號卷第20頁), 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 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七、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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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