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7年度,28號
CHDV,107,家繼訴,28,2018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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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
反 請 求
原   告 王大概
      王大猷
      王萬國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
反 請 求
被   告 王昭罃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反 請 求
被   告 王秀鑾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請求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 定,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規定。二、本件反請求原告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經核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40,862元,未據繳納裁判費38,12 5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日當庭命反請求原告於同年月 10日前補繳上開裁判費,惟反請求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上 開裁判費,業經本院於107年8月6日當庭向反請求原告確認 在卷,有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8號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反請求原告之起訴顯不合程式,自應予駁 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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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