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予收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續收字,107年度,2405號
ILDA,107,續收,2405,2018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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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續收字第2405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楊家駿
代 理 人 張家珍
相 對 人 NGUYEN VAN THANG(越南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VAN THANG續予收容。
理 由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暫予收容期間屆 滿前,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 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又行政法 院認續予收容之聲請有理由者,應為續予收容之裁定,行政 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收容人NGUYEN VAN THANG受驅逐 出國處分,無相關旅行文件無法依規定執行,又因逾期居留 遭查獲,顯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 虞,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情形, 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8月22日起暫予收容,惟受收容人因涉 及司法案件,聲請人已於107年8月28日函文告知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預計於107年9月8日後執行驅逐出國,且受收容 人因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驅逐出國,其在臺無 固定住居所,不適為替代處分,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爰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續予收容等 語,並提出內政部移民署收容處分書、驅逐出國處分書、受 收容人筆錄、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 受收容人護照催討流向管制表、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 宜蘭收容所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移署北宜所字第10780567 87號函等影本各1份為證。
三、經查,本院於107年8月31日依法訊問受收容人,且由內政部 移民署人員到場陳述,並審閱相關證據資料後,認受收容人 之收容原因仍然存在,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2項可為 收容替代處分之情形,復無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得不予 收容情形,乃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
四、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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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