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642號
NTDM,107,聲,642,2018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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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UMANI MONTRI(盟替,泰國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36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PHUMANI MONTRI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PHUMANI MONTRI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現在法務部矯 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7 年8 月10日經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並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2 年,上訴後撤回上訴而確定,嗣入監執行,經 法務部矯正署於107 年8 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文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8 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70 1743191 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又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 第1 項所規定對於外國人保 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乃規定檢察官執行外國人保 護管束處分之職權時,究依原判決宣告之保護管束處分執行 ,或以驅逐出境之方式替代執行,係由檢察官依具體狀況, 衡情指揮執行之方法,其是否替代執行,並無須由檢察官聲 請法院裁定之明文規定(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 號判決 參照),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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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