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救字,107年度,306號
KSYV,107,家救,306,2018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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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龍黃阿玉
代 理 人 顏婌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 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 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其為輔助宣告事件(本院107年度家補 字第839號),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 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高雄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戶籍謄本、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家事輔助 宣告聲請狀等件為證,以為釋明。且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高雄分會審查聲請人提出之法律扶助聲請,亦認定聲請人 符合該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同意就其聲請輔助 宣告事件准予扶助等情,本院認聲請人所釋明其無資力乙節 ,應可認定。又聲請人聲請對其為輔助宣告,為形式審查之 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 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 故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怡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柯雅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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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