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257號
TPDV,105,訴,2257,2018070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257號
原   告 威士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顥騰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許淑玲律師
被   告 才高八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山
訴訟代理人 黃翊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0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黃士楷, 嗣於民國107年5月24日變更為黃金山,此有公司資料查詢在 卷可稽,並經黃金山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㈢第93頁 、第123頁),於法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兩造前簽訂網站建置合約書(下稱系爭 合約),約定由被告以總價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為 原告設計製作山東體育學院科學健身與健康促進專家平台網 站(下稱系爭山東平台網站)及原告公司官方網站,原告於 簽約時已給付頭款600,000元。簽約後被告提出工作進度表 ,就原告公司官方網站,預定於104年7月18日開始工作,於 104年8月25日完成;就系爭山東平台網站,預定於104年7月 29日開始工作,於104年10月12日完成。然建置時程一再拖 延,兩造雖另於104年10月20日簽定書面協議(下稱系爭協 議),約定104年11月5日為被告完成工作之最後期限,被告 仍未於期限內提出成品,致原告無法將系爭山東平台網站提 供客戶使用,公司產品亦無法如期銷售,原告遂先寄發電子 郵件告知將解除合作關係,再委請律師發函通知解除契約。 又被告因業務急迫需要,另分別以200,000元、人民幣200,



000元(以起訴時之匯率5.114折算,約新臺幣1,022,800元 )委託他人建置原告公司官方網站、系爭山東平台網站,故 原告因被告不履行而受有增加支出網站建置費用之損害222, 800元(計算式:1,022,800+200,000-1,000,000=222,80 0)。為此,爰依民法第503條、第259條規定及系爭協議提 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退還已付之款項600,000元及賠償原 告所受損害222,800元,共計822,800元等語,並聲明:㈠被 告應給付原告822,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兩造簽定系爭合約時,原告尚未取得山東體育學 院標案,因囿於未能確知是否取得標案,原告於104年7月16 日以電子郵件要求被告建置網站時程須放慢;且原告分別於 104年9月、10月間更換產品經理及設計師,片面更動定作之 內容及需求,亦未協力提供系統演算法,要求被告忽略系統 演算法,直接進行並提前完成系爭山東平台網站之建置;甚 者,兩造初期已確定專案內容之資料儲存格式為Json,然遲 至104年9月底,原告及其協力廠商所交付之資料儲存格式皆 為http格式,顯見系爭山東平台網站未完成,非可歸責於被 告。況兩造於簽約時對於工作交付並無特定期限,原告亦未 就被告不能於其限內完成工作,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 契約之原因舉證說明,則原告依民法第503條規定解除契約 ,即非適法。又被告已於104年11月5日已完成系爭山東平台 網站並交付予原告,但因原告未交付演算法及Json數據資料 ,故被告於104年11月5日所交付者當然係欠缺演算法程式之 系統,不可能具備系爭合約及報價單約定之完整功能,被告 依系爭協議書交付之工作物,並無可歸責於被告之瑕疵。另 原告未說明其所受損害、所失利益為何,亦未證明其與他人 簽約開發之相關網站是否與被告承接之網站建置相同,原告 請求被告賠償222,800元,於法不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承攬契約,在工作未完成前,依民法第511條之規定,定 作人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除有民法第494條、第502條第2 項、第503條所定情形或契約另有特別訂定外,無再適用同 法第254條規定解除契約之餘地。蓋承攬人於此時多已耗費 勞力、時間及費用,倘許定作人依一般債務遲延之法則解除 契約,致其無法求償,對承攬人甚為不利,且非衡平之道。 而關於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不能於約定期限完成 者,除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外,依



民法第502條第2項規定之反面解釋,定作人亦不得解除契約 。又一般情形,期限本非契約要素,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者 ,限於客觀性質上為期限利益行為,並經當事人約定承攬人 須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1年 度台上字第444號判決參照)。至於民法第503條規定定作人 顯可預見承攬人不能於限期內完成時得解除契約,僅於同法 第502條第2項所定之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要素 之承攬契約,方有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59號判 決參照)。經查,兩造簽定系爭合約約定原告委託被告建構 設置系爭山東平台網站及原告公司官方網站,原告於簽約時 給付報酬之60%,剩餘尾款於原告測試完成時給付,係以約 定完成一定工作為契約內容,系爭合約性質上應屬承攬契約 。又系爭合約約定專案完成時間以建置時間表為主,而依被 告提出之建置時間表之記載,就原告公司官方網站,預定於 104年7月18日開始工作,於104年8月25日完成;就系爭山東 平台網站,預定於104年7月29日開始工作,於104年10月12 日完成,此有系爭合約及建置時間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 第頁132頁、第133頁),兩造雖就網站建置訂有完成日期, 惟此僅屬一般期限之約定,系爭合約內容並未特予表明被告 非於上開期間內為給付,否則不足以達其契約之目的,或須 於上開期間內交付,原告始得可獲得契約所定特殊利益等意 旨,難認兩造約定以被告所承攬之工作需於特定期限完成或 交付為契約之要素。準此,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以被告遲延 交付為由,主張依民法第503條規定解除系爭合約,於法不 合。
㈡又本件兩造雖就系爭山東平台網站之建構是否須使用演算法 ,亦即是否因原告未協力提供系統演算法,被告無法依演算 法製作乙節迭有爭執。惟查,兩造於104年10月20日簽訂系 爭協議書,除約定系爭山東平台網站之最後交付期限為104 年11月5日外,據證人宋德進於106年10月24日本院言詞辯論 期日到庭證稱:「(問:簽定原證二當天發生何事?可否說 明?)當天我的角色是協調雙方,能夠有共識,讓專案繼續 前進,當天的共識如同原證二,就是在104年11月5日前完成 交付物,交付物內容含前、後台,就是不包含演算法,交付 物是指山東體育學院健康促進平台之前、後台。」、「(問 :為什麼你會認為不包含演算法?)因為為了讓專案能順利 進行,協調雙方將山東體育學院健康促進平台之需求範疇縮 小,所以不包含演算法,當天被告法代一再堅持沒有演算法 ,這個平台就無法如期交付,所以我協調雙方簽署協議,那 就不包含演算法在104年11月5日前完成交付。」、「(問:



如果假設該BMI數據是設定為每個人都24或設定為0或系 統刪除?系統上「我的數據」該欄位,如何處理?)11月5 日的交付物不含這個,就不用啊。所以我剛才說範疇縮小, 不包含演算法,當天說不需要演算法,雙方都同意。」、「 (問:當天被告法定代理人也有同意你的說法,在104年11 月5日同意交付不含演算法的平台嗎?)是的,但書面上是 沒有這樣寫沒錯。」;被告之原法定代理人即證人黃士楷亦 證稱:「(問:當天有無同意原告交付不含演算法的前、後 台網站嗎?)當天證人宋先生討論完此專案之後,我有同意 在縮減原本要交付的項目的情形下,同意沒有演算法的情形 下處理……」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58頁反面、第259頁、第 259頁反面),益徵兩造於104年10月20日簽訂系爭協議書, 合意被告於104年11月5日交付之系爭山東平台網站之無須使 用演算法。
㈢次按工作之完成與工作有無瑕疵,係屬兩事,此就民法第49 0條及第494條參照觀之,不難索解。是定作人於承攬人完成 工作時,雖其工作有瑕疵,仍無解於應給付報酬之義務,僅 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修補,如承攬人不於所定期限 內修補瑕疵,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 依民法第494條之規定請求減少報酬而已(最高法院73年度 台上字第281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 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 定使用之瑕疵,固為民法第492條所明定,惟此乃有關承攬 人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與承攬工作之完成無涉。倘承攬工 作已完成,縱該工作有瑕疵,亦不得因而謂工作尚未完成(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28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兩造於 104年10月20日以系爭協議書約定被告須於104年11月5日交 付無使用演算法之系爭山東平台網站乙節,業如前述。而據 證人林忠佐於107年3月13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證稱:「 (問:被告公司有無在104年11月5日前將山東版網站內容交 付原告公司?)我都是受僱於被告公司的工作,被告公司會 給我壹台主機跟位置,我就會把我設計完成的程式檔案丟到 這台主機上面。我有在這個日期前把威士登網站內容丟在這 台主機上。」、「(問:你說的這台主機,原告公司是否可 以連線看得見?)我確認是他們可以看得見的,我在那年10 月2日有收到我們的PM,SK轉寄對方的來信,是壹個叫SAM, 他有到這台主機上面做測試,有截圖,我確認他們在10月2 日以後就有用過這台主機。」、「(問:是否有完成這個網 頁的前台及後台?)有,可以從118-119頁,118頁是前台內 容頁面,裡面有FORGOT PASSWORD是忘記密碼的功能,上面



有VIDEO跟VIDEO CLIENT,這邊是視訊直播的功能,119頁是 後台的功能,後台這邊可以看到ADDEDIT ADVBANNER,ADDED CONSULET是專家功能,我有把一些基本功能作上去。」、「 (提示原告106年12月26日民事準備六狀附表一)(問:右 邊被告展示內容不符要求的欄位,你製作的網站是否有這個 欄位所述未完成的情況?)就我記憶,這幾個功能我都有做 到,像是忘記密碼、忘記帳號、註冊畫面、浮動視窗、最新 消息,我們都有設計對應的後台,會員資料庫也有設計,我 們的後台基本上就是站長管理平台,在後台裡面最新消息的 管理、會員帳號的管理、專家顧問的管理也都有設定上去, 我們還有設計論壇直播管理平台,科普跟健身我們是用文章 方式,類似BLOG部落格管理,後面還有在線客服,我們是用 留言的方式管理。」、「(問:你剛說有把做的東西上傳到 主機,你上傳時間為何?)從我的舊的威士登檔案來看,我 最後更新的日期是104年11月5日。」、「(問:上傳的資料 有哪些?)我上傳的資料有前台程式、後台的程式、資料庫 的結構、資料庫的相關程式、圖檔、第三方程式元件,我會 藉由後台增加測試的內容上去,讓使用者或是測試人員可以 做測試。」、「(問:你做的威士登專案,需要用到演算法 ?)我目前設計的部分是不需要用到演算法。」、「(問: 有無將程式碼上傳給原告公司?)有,傳到PM提供的那台主 機。」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0頁至第17頁);復參以系爭山 東平台網站之線上專家預約平台、諮詢回覆、留言、管理者 後台、會員資料匯出等功能,證人林忠佐均有設計建構乙情 ,業據證人林忠佐證述明確,堪認被告確已於104年11月5日 交付無須使用演算法之系爭山東平台網站。原告雖主張被告 交付之系爭山東平台網站有部分功能無法執行,未依兩造約 定發生預期之結果云云,惟不論原告所指之缺失是否因網站 尚未完全下載、後台資料庫未把資料內容整合到正式的版面 、缺少第三方樣式檔或連接設定有誤等因素所致,此均僅係 工作有無瑕疵,定作人是否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修補或請 求償還修補費用,或於瑕疵不能修補時,依民法第494條規 定請求減少報酬之範疇,核非屬於期限內未為給付之給付遲 延情事,是原告逕以被告未於期限內完成系爭山東平台網站 為由,主張解除系爭合約,請求返還被告已付價金並賠償損 害,洵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503條、第259條規定及系爭協議提 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822,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五、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判決基礎之事實並無影響, 均不足以影響本裁判之結果,自無庸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 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1/1頁


參考資料
才高八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士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