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75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姚美菊
債 務 人 李亮亮
一、債務人姚美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伍仟零壹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姚美菊之財產執行無效果
時,由債務人李亮亮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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