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193號
PCDV,107,補,1193,2018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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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93號
原   告 參方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勳 
訴訟代理人 張信鵬 
      張齡允 
被   告 孫墩仁即鑫鱻冷凍食品商行
一、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 萬4,500 元,應
   繳裁判費1 萬1,59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 萬1,093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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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參方達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