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8號原 告 賴威志 賴昌酉 賴威廉 賴保琛 賴保同 賴威松 賴保成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思傑律師被 告 賴又肇 賴星源 賴政彰 賴正三(賴國健之承受訴訟人) 賴建崚 賴見校 賴坤富 賴燿秋 賴節欽 賴舜卿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冠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8月1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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