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168號
PTDV,107,司促,8168,2018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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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1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吉隆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菊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恒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即統一發票,其上買受人為「恒
  旺營造有限公司」,本件聲請之債務人則記載為「恒旺營造
  工程有限公司」,故是否更正債務人為「恒旺營造有限公司
  」。
二、請提出債務人恒旺營造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
  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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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恒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隆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