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1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吉隆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菊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恒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即統一發票,其上買受人為「恒
旺營造有限公司」,本件聲請之債務人則記載為「恒旺營造
工程有限公司」,故是否更正債務人為「恒旺營造有限公司
」。
二、請提出債務人恒旺營造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
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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