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802號
PTDV,107,司促,7802,2018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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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80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代 理 人 許崇慎
債 務 人 楊育名
      賴麗娥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肆拾捌萬陸仟玖佰玖
  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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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