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80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代 理 人 許崇慎
債 務 人 楊育名
賴麗娥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肆拾捌萬陸仟玖佰玖
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