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28號
PTDV,106,司執消債更,28,201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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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石乾晶
代 理 人 洪國欽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林裕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越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並不得有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禁止為賭博、投機行為、搭乘高鐵、飛行器、出國旅遊或遊學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或美容醫療等行為,非緊急必要,不得搭乘計程車。(三)不得買賣不動產,且不得為金錢借貸或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第60條第1 項、第2 項、第62條第1 項及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180 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1 個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2,50 0 元,總清償金額180,000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 之59.36%。嗣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1日以屏院進民執玉 字第106 司執消債更28號函將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及上開更生方案之內容通知債權人,命渠等於文到10日內以 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經通知後,全體債權人均同意或 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而上開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 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業已超過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 額之二分之一,達到100 %,是依前開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 可決更生方案,有上開公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附卷 可稽。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 當、可行。
三、經查:
㈠債務人自陳其現受雇於第三人仇○佩,由仇○佩安排債務人 至屠宰廠擔任作業人員,淡季每日700 元,平時則為800 元 ,每月平均工作天數22天,平均每月收入約為17,000元至18 ,000元,有債務人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陳報狀、薪資袋等附卷可稽, 爰以18,000元為其每月可支配所得。
㈡至於債務人之支出部分,其自陳每月須支出膳食費6,000 元 、水電瓦斯網路費1,500 元、通訊費1,000 元、交通費600 元,共計9,100 元,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然該數 額遠低於107 年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388元為計算基準,應可採計為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又債務人之母蔡石○妹,年約56歲,103 、104 、105 年 間均無任何所得資料,名下無財產,每月領有殘障津貼4,87 2 元、有領取補助款存摺影本、戶籍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 局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可佐,堪認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而其母之扶養義務人有 3 人,則以上開最低生活費計算,扣除其每月領取之殘障津 貼後,債務人應負擔其母之扶養費為2,505 元(計算式:【 12,388-4,872 】÷3 =2,505 )。又債務人育有未成年之 子,年約10歲,103 、104 、105 年間亦均無任何所得,名



下無財產,現仍在學,有戶籍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小學 聯絡簿可參,亦堪認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此外,債務人 與前配偶原育有2 名未成年之子,離婚後並約定由前配偶負 擔另名未成年之子之扶養義務,而由債務人負擔上開未成年 之子之扶養義務,有前開戶籍謄本及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可參 ,應屬確實。是以上開最低生活費計算,債務人應負擔該子 之扶養費為12,388元,則上開扶養費共計14,893元(計算式 :2,505 +12,388=14893),是以,債務人主張低於上開金 額之6,000 元扶養費,堪信為真。據上所陳,本件債務人陳 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9,100 元及每月分擔之其母親、其未 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6,000 元。核其款項均僅屬債務人維持 基本生活所必需及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最低標準,所列數 額亦在合理範圍內,應屬適當可採。其次,以前揭收支數額 堪認更生方案尚無履行不能之情事存在【計算式:18000 - 9100-6000=2900】。且亦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其他不應認 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併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 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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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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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2,5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59.36% │
│5.債務總金額:303,232元。 │
│6.清償總金額:180,000元。 │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
│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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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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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權人 │債權金額 │第1 至72期│6 年清償總額│
│ │ │ │每期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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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9,553│ 79│ 5,688│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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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98,560│ 812│ 58,464│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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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24,903│ 1,030│ 74,16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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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70,216│ 579│ 41,68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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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303,232│ 2,500│ 180,0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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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