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7年度,867號
TNEV,107,南小,867,201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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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867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訴訟代理人 包邦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盈玫即艾戴爾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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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