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6年度,1011號
STEV,106,店簡,1011,2018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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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011號
原   告 荷泰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鈴
被   告 忠孝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建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建濤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 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 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 項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 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 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 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 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 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374號判 例意旨參照)。
查本件訴訟於民國107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 18日宣判。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于美麗,於言詞辯論終結後 之同年7月1日變更為黃建濤,此有新北市新店區公所107年6月 25日新北店工字第1072130258號函附卷可稽。經黃建濤聲明承 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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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泰光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